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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需耐心 努力调解化纠纷
作者:平南法庭 吕东虹  发布时间:2016-11-10 16:58:55 打印 字号: | |

   在农村法庭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不仅关系到双方婚姻、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当事人的亲友,如果处理不慎,很容易造成大的冲突和影响。因此,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时,法官应慎之又慎,办案时尽量采取调解方式,不仅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合理的结果,同时更要尽力打开当事人的心结,化解其深层次的矛盾,着力维护婚姻家庭这一社会基石的稳定。

   近日,秦州法院平南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前大致了解了原告起诉的原因及双方矛盾所在,见原告态度强硬,法庭决定开庭审理。审理中了解到,原、被告结婚已有二十五年,育有两个孩子,一个已经结婚、另一个还在上初中,二人共同经营一个生活用品店。原告杜某某诉称,刚结婚时被告王某某既顾家、对原告也好,但在原告怀上小儿子后,被告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不顾店里的生意,跑到外面赌博,一年时间欠下许多赌债,原告为了孩子,将近两年时间努力帮被告还赌债。但是,小儿子生下后,被告仍然不改,不仅继续赌博,而且也开始动手打原告。原告认为两人已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提出离婚。被告则称,只是偶因口角打原告,也并没有赌博恶习,就是平时娱乐一下。法官询问结束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背对背调解,考虑到二人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且儿子还小,就努力对其进行劝和。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并不是非常坚决的要跟被告离婚,只是对被告的一些行为感到很失望和生气,就以此为突破口对其劝导,并对被告进行了批评,让其给被原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改正错误,不再赌博,好好挣钱养家。此时,原告的心结也渐渐的打开了,愿意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继续好好过日子,两个人在感谢法官之后离开了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调解方法的得当与否,时机把握的是否到火候,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社会意义非同一般。离婚案件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在审判工作中既要注意积累经验又要积极进行方法创新,力争通过离婚案件的调解程序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平南法庭 吕东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