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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法庭存在的一些问题
作者:小天水法庭 赵雪  发布时间:2016-11-08 15:50:44 打印 字号: | |

随着农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逐步加强,农村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农村派出法庭对于解决农村的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院的几个农村法庭都设在人口比较密集的乡镇,所辖范围不拘于一乡一镇,主要是基于给基层群众提供司法便利和服务而产生的。

农村法庭直接面对农民群众,每年办理案件数量占据我院很大比例,农村派出法庭处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农村纠纷的最前沿,但同时我院的农村法庭的发展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法庭审判业务的发展和司法能力的发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方面,农村法庭工作强度大,难度大,一般法官不愿意到法庭工作。我院有的干警从未下农村工作过,而有的干警在农村法庭一坚守便是几十年,人员流动性过低,容易导致农村工作的干警产生职业倦怠。 

另一方面,农村法庭的送达困难。农村法庭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人对诉讼怀有抵触情绪,在诉讼中不配合,基层组织不协助,这给送达造成困难。一般诉状上写当事人的住址是某某村某组,可是有的组相当于一个小村,加之地方保护主义,要打听到当事人很不容易。有的即使找到当事人,但其不配合,经送达干警释明法律权利义务后,仍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若留置送达,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但一般很难邀请到这些人,使送达不能顺利进行;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的青年大多涌入城市打工,给一些家庭带来不稳定因素,离婚案件剧增,这类案件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打工的详细地址,被告家人又不配合,只能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没有很好的社会效果,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面对这些客观情况,应健全人员流动制度、办案奖罚制度,在人员的配置方面,应该挑选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干警轮岗,深入基层,也要配备基本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避免出现法官一人多角色的情况,以保证案件的办案质量及办案效率。在奖惩机制上,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举,惩罚也要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我院的司法能力。同时,民风乡俗在调整村民之间的矛盾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一刀切,一律适用法律判决。乡镇法庭的法官应该深入群众,了解当地的民俗风情,并应用于办案处理中,争取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以维护村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责任编辑:小天水法庭 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