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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否能送达
作者:民三庭 王华  发布时间:2016-11-08 15:49:43 打印 字号: |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这样就把电子送达正式写入了法条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增幅明显,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同时,受送达人外出打工、出差、旅游、迁徙等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也给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带来新的困难。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和法院送达成本的提高,使委托送达面临更多的困惑。传统的送达方式成本高、周期长,也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影响了审执效率的提高。现在网络、手机普遍应用,电子送达有广泛应用的空间和条件。

就本庭来说,近二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当事人不好找。原告在诉状中提供了电话和地址,但是要么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打不通,按照地址也找不见人;要么手机可以打通,也答应到法院来领取应诉的材料,但是法院坐等右等都等不到当事人,去被告住所找也是大门紧闭;要么被告在外地无法去住所直接送达。这样下去既延误了审限,也有可能会错失最佳审判时机。有的当事人给我们反映,被告在微信上和他有过联系,要求我们在微信上予以通知。那么就目前的状况,我们能否在微信上或者类似于微信的社交渠道而给当事人予以送达?我认为是可以的,现在没有手机的人很少,有手机不会使用微信的人更少,就连五六十岁的老人也都会使用微信。用微信传送东西类似于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是把需要发送的东西通过网络发送到对方注册的邮箱中,而微信送达,则把需要送达的材料发送到对方注册的微信号上,只要他打开微信就能看到,也能看到具体发送时间。

用微信送达需要注意什么呢?我认为:一是原告能证明所提供的电话号码系被告本人使用,或者微信号为被告本人近期使用。二是法院需要建立一个共用的电子送达账号,以免当事人误以为是欺诈信息。

 

责任编辑:民三庭 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