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用于买车,被告提供车辆作为该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在款项未还清之前未经原告同意该车辆不准过户、变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或抵押,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被告使用,产生一切费用开支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合理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价值不能非正常减少。
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借给被告9万元,由原、被告合伙买车并分红,被告分三次以分红形式向原告支付收益款22万元。而被告实际只给原告还款3000元。后来被告将该车辆过户给原告,但未交付车辆。随后,被告便利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在车管所私自补办了一张原告的机动车行驶证,被告委托某驾驶服务公司代办将该车从原告名下过户至其名下,被告给驾驶服务公司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补办)、车辆合格证。该服务公司并未联系原告核对双方之间是否有交易事实,便为被告出具了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手续,并代理被告在车管所将该车从原告名下过户至被告名下。
秦州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因该车已合法过户至第三人名下,涉案车辆无法追回。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同等车价款。双方当事人并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从本案可以看出,二手车交易公司,只注重自身利益,并未严格核实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存在,让申办人自己承担责任,车辆管理所则根据二手车交易公司提交的手续,依据机动车登记办法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法官提示,公民应保护好自己的车辆手续,尤其是车辆合格证书尤为关键。在此也呼吁完善相关部门完善二手车交易行业监管制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