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秦州法院审理的一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送达过程中,被告一直采用消极的方式应对案件的审理,最终造成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在庭前审理阶段,被告先以人在外地不能前来法院领取为由,拖延送达时间,后在法院干警多次电话询问后,又拒接电话,为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法院干警将送达材料送至其家中,由其妻子进行确认签收;在庭审时,被告又未按照开庭传票上的时间准时参加诉讼,在审判人员电话再次询问未参加诉讼的原因时,被告又称其在外地不能来,法庭无奈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缺席审判;在送达民事判决书时,被告仍拒接电话,而在干警将民事判决书第一次送达至其家中时,被告以不是本人为由拒绝签收,第二次送达时,干警在晚上下班时分守候其家门口,亲眼看见被告及其妻子进入家中后,上前敲门准备送达,但是被告为了躲避领取裁判文书,竟将家中电灯等全部关闭,拒不开门,法院送达人员遂将民事判决书张贴在被告家门上,并拍照取证。
在该案件的送达过程中,被告以为只要自己本人不签收法院送达的相关材料,就可以避免参与诉讼,逃避自己责任。而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送达的方式种类很多,不仅有直接送达,还有留置送达、简易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结合本案,在庭审前将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妻子,就是直接送达的一种,即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即视为送达。在送达裁判文书时,被告采取躲避方式拒绝签收,法院将民事判决书张贴在被告家门上,并拍照取证,就是留置送达的情形,所谓留置送达,就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的过程,即视为送达。再有就是法院比较常见的一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即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给当事人,当事人签收即视为送达。总而言之,送达方式多,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只有积极面对,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