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县新花苑1号楼、2号楼的建设项目于2008年开始启动,2010年先建成了2号住宅楼并出售给住户入住。2014年承建1、2号楼的鸿业公司向某县规划局申请办理了1号楼建设规划手续,2号楼的部分住户认为开始建设的1号楼与其居住的2号楼的间距太近,影响了其采光、通风、消防、隐私等权利,于是,聘请了律师白某维权。2016年3月11日,白某向县规划局邮寄了申请,要求公开1、2号楼的鸿业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申报材料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及法律依据。某县规划部门次日收到白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了《关于对白律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3月29日进行邮寄,3月30日白某收到被告邮寄的该答复,白某认为答复太简单,没有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遂自己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裁判情况】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县规划局仅以书面方式答复原告白某让其查看被告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网络红页信息,该网页仅显示了1号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证号、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未对原告要求公开的其余信息作出答复,没有全面、完整地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期限等程序履行,作出的答复内容太简单,未按照原告的请求予以全面答复,即鉴于此,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某县规划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按照原告白某2016年3月11日邮寄申请公开规划信息要求的内容答复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信息。该案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服判息诉。
【案例评析】
一、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政府信息中,应当贯彻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可见,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白某申请公开的城建规划信息,有一部分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七)项规定,属于被告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另一部分依据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被告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但作为被告无论是主动公开的信息,还是依白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其均具有依法履行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
二、被告在履行公开信息法定职责中,是否具有履行不力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被告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全面、准确地履行公开信息法定职责,对于属于公开范围的,未能全面告知白某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未能告知白某并说明理由;对于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也未能告知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以及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于白某申请内容中不明确的地方,也未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仅让其查看被告网络红页信息,敷衍搪塞白某,具有履行不力的事实。
三、行政机关应当如何正确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依法行政,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当今中国,凸显的尤为重要。县规划局由于具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力的行为,输了官司已成为必然,那么,被告今后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其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对白某请求公开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二)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以法律规定的适当方式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告知白某,充分体现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塑造诚信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