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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手段多,市民打款需谨慎
作者:刑庭 李弘燕  发布时间:2016-11-08 15:18:12 打印 字号: | |

随着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迅速在我国发展蔓延,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电话、传真和互联网等通讯工具,假冒国家机关、公司、亲属、朋友等名义,谎称被骗人中奖、退税、家人朋友意外受伤、急事等情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叫其将钱汇入指定银行卡账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

秦州法院近期开庭审理一起利用QQ网络聊天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八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9月3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伙同游某某租赁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滨江北路一房屋作为作案场所,之后将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搬入租赁房间,并组织被告人廖某丙及江某某(已判刑)、游某某(已判刑)等人准备实施诈骗。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指挥廖某丙、江某某、游某某等人在其租赁的房间通过发送“木马”病毒盗取QQ账户密码,被告人廖某丙利用发送的“木马”病毒盗取到天水市秦州区居民贾某某女儿李某的QQ账户密码。当天12时许,被告人廖某甲登录盗取的李某QQ账户,假冒李某与被害人贾某某通过QQ网络聊天,谎称李某移动电话机掉进马桶进水,不能与家人电话联系,骗取贾某某信任后,继而编造学校举办培训班需要学费,让贾某某向户名为张军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9680元。贾某某于当天13时47分许汇款后,廖某甲利用其控制的“张军”银行账户通过网银将骗得的9680元转给其事先联系的“刷卡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并电话通知“刷卡人” 从银行将9680元取出。之后,廖某甲从“刷卡人”处取得赃款8380元,分给廖某丙赃款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被害人亲属网络QQ号码后,假冒被害人亲属身份,虚构被害人亲属学校举办培训班需要学费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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