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秦州法院适用迳行裁定驳回原告行政起诉
作者:行政庭 石亚敏  发布时间:2016-11-08 15:16: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法院以超过最长的诉讼期限且无正当事由,迳行裁定驳回了原告刘某诉某县国土局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起诉。

    原告刘某的祖辈有祖遗宅院房屋一处留给刘某的父辈,刘某的伯伯居住在该房内,1990年其伯伯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6年春,刘某的堂兄将该院房屋拆除拟建设新房,刘某闻讯从外地赶回制止,刘某堂兄持该土地使用证抗辩,刘某认为自家房屋父母离世遗嘱由其继承,宅院房屋是伯伯代管,自己在外工作不知道宅院登记在伯伯名下,某县国土资源局在登记中没有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违法,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给其伯伯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秦州区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诉的登记行为至今已经二十六年;原告在外地工作,没有居住在争议的房屋不知道登记行为的理由,并非是法定或者酌定的正当事由,遂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迳行裁定不需要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一个新的理念和规定行政诉讼法尚未修改前,一审行政案件全部需要开庭审理,需要花费法官的大量精力,进行各项庭审准备,开庭结束后才能裁判,耗时费工,没有效率,还容易使不能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产生错觉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列举的(十)项内容,对不需要开庭审理,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有了合法的裁判依据,防止了不必要的纠纷出现,提高了审判效率,极大地减轻了司法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

责任编辑:行政庭 石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