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8月15日,原告李某之父与被告某旅行社签订了《国内夏令营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参加2016年8月20日至同月27日的北戴河儿童夏令营旅游项目。协议签订次日,原告父亲即向被告给付旅游费用3000元。2016年8月20日,原告启程赴河北北戴河,次日在入住的酒店下楼时不慎滑倒,致使受伤。后原、被告在协商后续赔偿事宜时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组织夏令营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加之参加夏令营活动的旅游者均为未成年人,旅行社更应细致的安排旅游活动,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而本案被告在旅游者下楼集合前未能进行提醒,更未派专人统一进行安排、疏导,其组织管理的缺失,导致原告受伤,其应对原告之伤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至于原告的责任问题,原告在下楼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其本人对此次事故亦有责任,酌情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综上,法庭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诉请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77元的70%,即2853.9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活动已日趋大众化,在旅游活动中,游客出现意外、受伤情况屡见不鲜。旅行社作为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游客安全保障义务的最有力的执行者和保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第八条又规定: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