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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摩托车 罚款又拘役
作者:政治科 张涛  发布时间:2016-11-02 10:54:1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EAYXXX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秦州区汪川镇政府门口时,被在此巡逻的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汪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97mg/100ml。2016年4月28日、5月6日,被告人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名,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对于此条款中的“机动车”范围,许多民众存在错误认识,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没事。实际上,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按照此标准,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装(拼装、报废)车等俗称的“五类车”中,除了摩托车本身就属于机动车外,改装的电动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一旦超过其非机动车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均要按照机动车来处罚。

责任编辑:政治科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