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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患有精神病 夫有扶养义务
作者:藉口法庭 郝亚河  发布时间:2016-10-28 16:20: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民事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婚后因与王某及其家人无法共同生活,被王某送回娘家居住。 2014年曹某突然患病,被其娘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病情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期间花费医疗费用4600元,该费用从新农合报销2500元,余款均系曹某父母垫付。事后曹某要求王某承担其余医疗费用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藉口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曹某虽与被告王某分居,但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且原告患有精神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故被告王某应以自己的经济能力承担扶养妻子的义务。考虑到原告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法庭在案件审理中积极传唤被告,了解案情,主动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当庭给付曹某剩余医疗费用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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