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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思考
作者:吕东虹  发布时间:2016-06-03 10:11:13 打印 字号: | |

对于农村法庭而言,现在这段时间的案件相对较少,原因在于大部分村民都去外地打工赚钱,所以找被告、送传票成了目前的“老大难”。不过,我们也有了更多时间来办理之前比较复杂,需要更多精力、更多时间的案件。

前不久,在法庭出现了这样一个案子:原告丁某起诉被告何某离婚,这看似普通的离婚案件却着实让法官犯了难。在给被告送传票的过程中,送达人员便感受到了这个案子的艰难之处。被告得知被起诉离婚后,情绪非常激动,更有精神不正常的预兆,因此,送达人员只得进行安抚,回庭后再做打算。法官在了解案子整体的情况后,经与庭室人员讨论,制定了初步的开庭调解方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坚持不离婚,并称如果离婚原告则要返还其全部彩礼20万元,原告则称最多退15万元,双方僵持不下。法官为了以最维稳的方式解决该问题,避免案件出现更为极端的事情,从中给双方做工作,最终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则同意退给被告18万元的彩礼。调解协议达成后,又出现了一些没有预想到的事情,被告再次情绪激动,并称“不要钱,要人命”,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法官和派出所民警联合共同劝说双方,后原告将18万元交到派出所,让法官和民警作为中间人从中解决,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最终的执行阶段。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基层法庭作为法院最基础的部门,是与民众接触最多、联系最紧密的。现在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不得不说是法治进步的表现,但另一边则表现出司法资源的欠缺,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我们能做到的仅仅是全面审理、公正裁判,甚至有些时候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但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门槛,我们理应尽最大努力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尤其是农村法庭,无论是大环境还是面对的对象,都有其特殊性,因此我们在办理每个案件的时候,都要做到耐心解决,并且要善始善终。不能仅仅把作出判决作为终点,而要从案件的全局来把握,尽力做到“圆满”,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调解的过程中,也应从全局考量,不能只是依据法律,还要考虑整个大环境、民风等。同时,作出裁判后,存在执行的,我们还要督促相应当事人及时、足额履行,保证案件“效率兼顾公平”,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吕东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