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劳动都应得到相应的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劳动者的积极性,有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但总有一些包工头,故意拖欠工人工资,如果情节严重,则会受到刑事处罚。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也是秦州法院首次审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秦州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崔某某从罗某某处承包了秦州区某建筑工地的钢筋工程,雇佣豆某某、王某某、徐某等17名工人在其工地干活。2015年1月工程基本结束后,崔某某给工人结算部分工钱,欠17名工人共计126416元未结。经多次讨要未果后,部分工人向天水市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介入调查处理,经协调由罗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将拖欠崔某某的剩余工程款50000元直接交付天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暂扣,崔某某承诺剩余76416元于6月20日全部付清,但逾期崔某某分文未付。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30日给崔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崔某某在7月6日14时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秦州区劳动监察中队,崔某某未履行指令书要求。2015年7月14日,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崔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崔某某仍未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并逃匿,该局将案件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2016年1月30日,公安民警经蹲守在天水市秦州区天河广场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审理中,被告人崔某某家属向交纳崔某某拖欠的工资款43000元,仍余33416元未能交清。
秦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在案件审理中清偿劳动者部分报酬,故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