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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是否必然判决离婚
作者:王佳  发布时间:2016-04-19 09:57:1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杨某和被告南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登记结婚。2010年4月生一女杨某某。2011年元月,原告为了生活外出西宁打工,2013年被告和孩子共同随原告在西宁生活,因孩子无法适应环境,被告遂带孩子返回家中,同年底原告返回。2014年正月,原告转至杭州打工,双方长期分居。2016年2月,原告以夫妻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审理中,被告辩称,双方分居是事实,但并不是感情不和引起的分居,而是由于原告在外地分居导致的分居,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分居这两年,虽有争吵,但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是否说明只要说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根据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对于“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个规定,是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感情破裂,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导致的分居,并不是因为一方外出工作、出差、就学、或者子女上学等问题导致的分居;其次,分居的时间长度及持续性,即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必须达到分居满两年(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第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第四,对于夫妻分居满两年,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实,如果庭审中被告对此否认,法院一般是很难进行认定的。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真正符合《婚姻法》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要求。本案中,原告是因外地打工造成与被告事实分居的状态,庭审中,原告一再强调,双方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分居,但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虽对原告在外打工偶有抱怨,但原告表示其正在努力,等一切运营正常就接被告和孩子过去共同生活,由此可以看出,原告一直在努力经营家庭生活,并非如其所称双方感情不和。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育有一女,感情也尚好,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双方分开两地工作,夫妻间缺少沟通,导致隔阂产生,感情受到影响,双方实际并无大的矛盾产生,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若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体贴,仍不失为一个和睦的家庭,因此,本案不能依据“分居满两年”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定原、被告离婚。

  

 

责任编辑: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