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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彭爱铭  发布时间:2016-03-07 08:25:20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有手续简便、放款迅速的特点,但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导致大量诉讼案件出现。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增长迅速,而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故仅是口头约定或出具简单的借据,发生纠纷后对管辖法院有时产生争议。为了正确妥善处理管辖法院确定的问题,从一典型案例出发,笔者做以下探讨。

    一、案情                 

    原告窦某某系天水市秦州区人,住天水市秦州区市区,被告刘某某系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洛门镇。窦某某因借给刘某某的借款到期未归还,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2015年12月秦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甘肃省武山县,本案应由武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故申请秦州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武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为借款人负有的向借款人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应是借款人,故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

    三、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刘某某长期居住在天水市武山县洛门镇,有户籍证明为据,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被告刘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裁定移送武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在出借人所在地,故应驳回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四、评析

    民间借贷大多在借款时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如借款金额和还款日期,而对合同履行地及产生纠纷后管辖法院大多不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可能产生争议,对由那个法院受诉有不同的认识。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置于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均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借款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二百一十一条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也明确归入“借款合同”章节中。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武山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二)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是原告住所地,秦州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作为民间借贷的专门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以上规定看,不管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借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均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只不过二者的目的不同,合同法是为了指导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民诉法是为了便于确定法院管辖,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则是进一步统一了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认识。与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同,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向对象均为货币,这里的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民间借贷案件中所谓的“接收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属于后者,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秦州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总之,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补充协议,未补充的可选择,既可选择被告住所地起诉,也可选择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彭爱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