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之子?某某生前被被告甘肃某长城电器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聘用从事车间配电调试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21日,?某某完成被告在青海格尔木工地配电柜的调试任务后,乘坐司机王某驾驶的客车在返回天水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某某死亡。2012年10月,原告?某在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该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王某赔偿?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10055.46元。后原告向秦州区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抚恤金、交通费、生活费等1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以(2014)天秦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被告甘肃某长城电器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支付原告?某丧葬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抚恤金差额及交通费、生活费等18.7万元并驳回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提出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两审法院认为:对于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件,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但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处理比较合理。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未获得赔偿的部分给予支持,已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维护了受害人亲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利,遂作出以上判决。
【裁判要点】
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对多重法律关系而言,受损害劳动者如何救济,竞合的赔偿请求权如何选择,在目前的法学理论上是众说纷纭,在司法实践中也因法律规定不明各地法院的实际处理也是不相统一。关于此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某因工死亡是事实,但也是因交通事故致死,本案存在二种法律关系,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某应该先按交通事故法律关系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某某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某可以并行行使,?某可以兼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和工伤保险赔偿金。
笔者认为,兼得受偿缺乏司法实践基础,违反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仅规定了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支持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可兼得的做法,体现了“谁侵害谁赔偿”的原则,实行的是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补充模式。民事赔偿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中的“赔偿损失”就是赔偿相当于损失的数额。《工伤赔偿条例》规定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无论赔偿还是补偿,如果兼得就有可能造成赔偿加补偿的数额大于工伤职工实际损失,必然造成在单位受到伤害的职工和在交通道路上受到伤害的职工赔偿或补偿数额不平等。在此类竞合的案件中,从本质上讲,第三人侵权是造成职工伤害的直接原因,应当由第三人给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这样才不会使第三人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转嫁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从而加大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