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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彩礼返还案件的审理
作者:夏海平  发布时间:2015-12-30 09:08:38 打印 字号: | |

 

彩礼返还案件占农村婚姻家庭案件的将近一半,就涉及的案由而言,主要体现在离婚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两类案件中。这类纠纷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容易激化矛盾,是农村常见的不安定因素之一,直接影响着新农村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好这一类矛盾,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因此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完成“十三五”规划的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彩礼返还案件的特点

矛盾突出、争议激烈及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是彩礼返还案件的第一个特点。这类纠纷的原告在离婚纠纷中大多数为女方,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绝大多数是男方,由于关系到各自的切身利益,双方在诉讼中往往固执己见、互不相让。纠纷发生后,为了防止人财两空,男方首先想到的是私下解决,而不是通过诉讼渠道处理,因为他们认着一个理,就是法律解决给不了多少钱,这样便极力在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上动心思,想办法,具体表现为或漫天要价,或以不离婚相威逼,或以要实施暴力来威胁,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而女方则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彩礼,或者答应返还彩礼的数额难以让男方接受。在这种情况下,男方便纠集家属等人前去女方家要求退彩礼等一切花费。闹到这种地步,十有八九会发生打架斗殴,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如果已穷尽了包括让女性家属住在对方家里闹事等各种办法仍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诉讼渠道来解决。这种经私下处理未了的尖锐纠纷,在审理中常常表现为男方对长期不露面女方的谩骂、攻击和伺机伤害,或表现为当事人过于敏感,往往对法官的正确劝解误解为对对方当事人的偏袒,以致与法官发生争执,对法官的公正司法产生怀疑。

当事人证据观念淡薄,审理难度大,是彩礼返还案件的第二个特点。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只顾抢着发言,总认为自己有理,但不注重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实。尽管在案件受理之初给原、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明了举证范围,交代了举证责任,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还是深信多说话就有理,在调查发生矛盾的原因时,总是极力把责任推给对方,在核对彩礼等财产的数额时,总咬定自己讲的就是正确的,而忽视了提供证据进行证实。有些当事人为了要挟对方,达到自己的目的,连最基本的户口簿和结婚证都拒绝提供,还有一些女方主张男方为要彩礼如何私闯住宅,如何对其本人及家人进行殴打,如何泄私愤损坏财产,但就是不注重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举证太少的原因,一是当事人的证据观念比较薄弱,轻视证据在官司输赢中的决定作用,二是此类纠纷本身事实庞杂、零散,留存的证据本来就很少,致使当事人提供证据有一定困难。当事人举证太少,势必增加办案人员的工作量,推迟了结案进度。

执行难度大,是彩礼返还纠纷的第三个特点。这主要反映在案由为离婚的案子上,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承担彩礼返还义务的只能是判决书或调解书上确定的女方一人。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女方在执行时往往逃避义务,找不见人,要执行其父母在法律上存在障碍,造成申请执行人(男方)收回彩礼的权利迟迟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往往埋怨法院执行不力,或者采取过激的办法私自去女方娘家索还彩礼,引起斗殴事件。

    彩礼返还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对彩礼这一概念作狭义解释,还是作广义解释。在我们审理的这类案件中,除了彩礼外,还有看钱、节令钱、衣服钱、“三金”钱、开箱钱,而以看钱等为名目的这些钱的数额较大,或接近名正言顺的彩礼数额,个别案件的这些钱的数额还大于彩礼的数额,裁判时是将看钱等也列入彩礼范围,还是只就彩礼这一项来考虑问题,实践中分歧较大。

其次,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理解不尽一致。这一条规定了支持彩礼返还请求的三种情形,对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以及第三种情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大家的理解比较一致,但对适用第二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后半句有不同理解,“确未共同生活”这字义是明确的,问题是实践中有的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后,仅在男方家呆了一两天时间就出走了,或结婚后的一两个月中女方多数时间在娘家生活,偶尔去男方家呆一半天,接着就发生矛盾诉诸法院,像这样的纠纷,是按“已共同生活”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还是将这种情况视为“确未共同生活”支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处理案件时难于掌握。

第三,以婚约财产纠纷立案的彩礼返还案件,当事人为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还是包括他们的父母等人,实践中的做法不尽一致。审理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困惑着办案人员的思维,左右着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最终裁判,同时影响着日后对案件的执行,影响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和实现,影响着案结事了,以致不能很好的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策及建议

(一)、对彩礼返还纠纷审理中存在问题的看法

一是彩礼的范围。目前,女方以订婚为名收取男方彩礼的风气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我院农村法庭辖区内,彩礼的数目一般在三万至五万元左右,加上看钱、节令钱、衣服钱、开箱钱、“三金”等,男方到结婚要花去六万至八万元左右,其中,男方付给女方看钱的数目一般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对于看钱,一种意见是将其视为彩礼的一部分列入返还范围,另一种意见是不作为彩礼不予考虑,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符合立法本意,因为彩礼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就其性质而言是习惯势力影响下的财物索取行为,借婚索财是其本质特征,而女方按照习俗收取的男方的看钱,与彩礼的本质并无二致,所以应将视为彩礼列入返还范围。至于节令钱、衣服钱、开箱钱、“三金”等,这里面的情况很复杂,要视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如衣服钱一项,女方如已买成衣服消费了,则不应再视作彩礼列入到返还范围。还有“三金”钱,如果买成“三金”实物并且使用,也应视为已消费不再列入返还范围,如果当初男方给女方的是“三金”实物,女方未使用的应作为彩礼考虑返还,已使用的则视为已消费不予返还,如查清“三金”确系赠与,当然就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二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确未共同生活”一句话的理解。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后仅生活了几天时间,甚至一两天,进入诉讼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如果调解不成,那么这种情况是以已经共同生活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还是视为未共同生活支持男方的主张,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我认为对这种情况应视为未共同生活。因为相互履行夫妻义务,进行思想和情感交流,是共同生活的内涵和实质内容,而这是要通过夫妻共处的方式且通过一定的时间来体现的,那种登记结婚后名为夫妻,女方则因性格、感情或者其他原因,仅与男方呆了几天甚至一半天时间,双方根本没有时间履行夫妻义务,没有机会进行思想和情感交流,因而这种貌合神离的短期相处不具备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内容,所以应视为未共同生活,判决女方适当返还彩礼等财物。如果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确未共同生活”机械地、绝对地理解为一天都没有共同生活,或理解为只要双方相处一半天就是已经共同生活,这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不利于弘扬公平正义,不利于定纷止争。

三是彩礼返还案件的主体问题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执行和纠纷的最终解决。涉及返还彩礼的离婚案件由于主诉讼主体是离婚,其性质决定了这类诉讼主体是特定的,原、被告反过来倒过去只能是夫妻双方两个人,不能因为牵扯彩礼返还乱列被告或第三人。而婚约财产纠纷就不一样,因为订立婚约时给付、收取彩礼等财物往往是男女双方的父母,有些甚至是男女双方的兄长或其他近亲属,所以这些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分别与订婚的男女双方一并列为原告或被告,这样便于日后执行,便于案结事了。这类纠纷如果只列订婚的男女双方,执行时如女方找不到人,又不能执行女方父母,往往就会造成执行难。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案件列被告时,只习惯列订立婚约的女方和其父亲两个人,不列女方母亲为被告,执行时女方及其父亲如果躲避,要执行女方母亲法律文书又没有将其列进去,造成执行被动。

(二)、审理彩礼返还案件,笔者认为应树立以下几种理念:

第一要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彩礼返还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公正处理才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司法公正有赖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在实体上,一是要查清当事人之间是婚姻关系还是婚约关系,确定案件的性质,二是要查清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三是要查清子女情况和财产状况,四是要查清财物的来源、数额和类别。在程序上,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把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告知得清清楚楚。此外,按照最高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开庭审理时应当进行先行调解程序。办案人员要始终处于中立地位,注意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告有权陈述,被告就有权反驳,要保证让双方把话讲完。只有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才能使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在法律适用上,要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吃透法律本意,根据案件性质和查清的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要把握好自由裁量,在这个尺度、空间内找准司法公正的最佳点。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法律的正确适用这三个方面做好了,司法公正才能落到实处,才能使办理的彩礼返还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要树立办案的效率理念。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年轻体壮的劳动力,他们每天都在创造财富,增加收入,为打官司他们肯定要耗费时间、精力和财力,有一部分当事人是我们从省外打工的工地上叫回来参加诉讼的,因而他们的付出会更多。如果办案快审快结,就能降低当事人打官司的成本,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否则,即使当事人赢了官司,也会因诉讼成本太高使其觉得得不偿失,同时彩礼返还纠纷的矛盾本来就很尖锐,如果不能及时审结,部分当事人会在诉讼期间去对方家里闹事,既妨害民事诉讼,又使双方的对立情绪和对法院的误解升级,加大了审理难度。彩礼返还案件绝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审判实践,这类纠纷整体上从立案到结案,需一月左右的时间,这个效率当事人是满意的,当然审限越短越好,审理越及时越好。办案人员应通过提高效率来体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要树立调解理念。法院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尤其适用彩礼返还案件,这样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有利于增强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必要时,可参照当地风俗习惯进行处理,由于风俗习惯有强大的约束力,依据它来调解此类纠纷容易使当事人接受,促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义务,彻底地解决双方的争议。同其他民事纠纷一样,本类纠纷的调解也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要交代清楚法律规定,打消个别当事人的非分之想和漫天要价,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彩礼返还纠纷的调解同样要快速简捷,否则,久调不决,当判不判,当事人对调解失去信心而采取过激行为,将违背调解的初衷。

第四要树立告知当事人应对诉讼风险的理念。要针对请求的彩礼数额,告知清楚如果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受理费只能自行负担。在举证问题上,一要释明如果不能有效和限时举证,即使有理也打不赢官司,二要指导当事人重点在案件性质如提供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矛盾的原因,财产彩礼状况三个方面收集证据,三要讲清楚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即使胜诉也暂时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由于农村当事人受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告知诉讼风险除送给诉讼风险提示书外,重点要做口头说明,部分当事人看不懂提示内容,抓不住要点,因而起不到提示和告知作用。

责任编辑:夏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