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日,被申请人刘某某与朱某某签订《施工安全质量劳务协议书》,刘某某将其承包的兰州银河家园商住楼工程中的砌砖、粉刷、贴地砖等工程分包给朱某某。协议签订后,朱某某雇佣申请人寇某某、温某某等36人进行施工,并支付部分劳务费,尚欠劳务费207094未付;刘某某尚欠朱某某工程款296550元未付。
二、裁判结果
剩余款项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寇某某、温某某等36人起诉至天水市秦州区法院。本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支付寇某某、温某某等36人劳务费共计207094元,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执行经过
协议达成后,尚欠款项被执行人刘某某分文未付。寇某某、温某某等36于2014年12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控,均无信息记载,且刘某某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时值年底,民生案件本无小事,院领导高度重视,命执行庭组成专项活动清理组,集中对关乎民生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后执行人员先后赴被执行人刘某某户籍所在地临洮县父母处对其父母做工作及其另涉案件的临洮县法院、兰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五里铺村委会多处了解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情况。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并于当天给付申请人寇某某、温某某等36人劳务费共计98171.62元,剩余款项于将于近日付清,此案的执行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四、典型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目前,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该案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关乎民生,民生问题本无小事,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