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宣判了一起因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案件。
案件当事人王某、刘某、陈某均为秦州区太京镇人。2015年王某盖养羊厂,需购买石棉瓦,刘某和陈某就为其介绍市上的李某为其送石棉瓦,共送了三批,前两批货款均已支付,最后一批2370元没有支付。李某便找到介绍人刘某、陈某,称要他们签个字,证明王某没有给钱的事实。谁知,李某拿着一张注明石棉瓦数量单价及总价款2370元的欠条让其签字,因二人均识字不多,刘某便在李某拿着的欠条上签下了自己和陈某的名字,后来李某拿欠条起诉刘某,刘某才明白,自己签字的是欠条,不是证明。故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欠条。
藉口法庭审理认为,李某自己写欠条,要求刘某签字,并要求其支付货款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刘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属于对自己行为的重大误解,故依法撤销了该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