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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要谨慎 合同风险大
作者:石慧云  发布时间:2015-12-09 08:58:17 打印 字号: | |

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转租房屋合同纠纷案件,给广大群众提了个醒—转租要谨慎。

据了解,原告得知被告承租的商铺到期,希望进行转租,被告与原告协商由被告将商铺转租给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转租费15万元,被告表示同意。然后被告自己到出租方处表示自己还想继续承租商铺,出租方同意后,被告就与原告一同到出租方处签定商铺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刻意隐瞒签订合同的主体,用原告的名字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把铺面租金6万元给了出租方并给被告15万元的铺面转让费后就对商铺开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出租方告知原告该铺面已经被政府征收,要收回该铺面,原告立即停止装修与出租方进行协商,出租方退回原告的6万元租金,原告在向被告要求退回转让费15万元时,被告以商铺已经进行实际转让为由拒绝退回转让费。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口头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退回转让费15万元及装修等费用。

通过法庭审理查明:被告通过他人向出租方提出续租涉案商铺的要求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要约,随后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出租方承诺与被告订立租赁合同关系,但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在合同乙方处签署了原告的姓名,对合同的主体进行了变更,使得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故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商业铺面与仓库租赁合同》时意思表示不一致,导致该租赁合同并未实际成立。原、被告订立口头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替原告与出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将承租商铺交付原告使用,事成之后原告即支付被告商铺转让费15万元,该口头转让协议实际上是对被告承租权的转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而本案被告向原告转让承租权时并未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故该口头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且由于涉案商铺已拆迁,导致该协议在客观上已无法实际履行。原告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达成的口头转让协议,因该转让协议属无效协议,故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故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装修材料等费用的诉请,因其无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亦不予支持。综上驳回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口头转让协议及要求被告赔偿其装修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转让费15万元。

该案件的纠纷告诫群众,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出租方对出租物的权属及使用期限,在签订合同时,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有异议的地方一定要协商一致,确保合同效力,保障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石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