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夏某系天水市麦积区某镇村民,2010年始该村土地多次被征收,夏某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其认为补偿款发放少,征地补偿相关信息政府不公开导致出现的土地补偿争议民事诉讼中败诉,即在2015年3月9日向某镇人民政府邮寄提交了要求公开政府和村镇征地补偿等相关信息。该镇政府收到申请未做答复处理。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向秦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公开政府征地补偿信息、该村镇征地补偿信息。被告辩解,本机关不是征地机关无义务和职责给原告公开信息,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讼超期。
法院裁判情况: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并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否由其提供,根据调查和裁量结果,被告具有答复原告的法定义务,其不做答复认为本机关无职责、无义务向原告提供相关政府信息,认为本机关不是适格被告、原告诉讼期限超期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其辩解理由与法相悖,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按照法定的办理期限,对原告申请公开并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该案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服判息诉。
案例评析:
一、对申请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处理,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需要,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是其法定权利;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并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能否给申请人公开或者提供、获取公开信息的途径等行政机关应予答复,是其法定义务。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公开。
本案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征地补偿相关,该类信息公开范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三)项有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重点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相关政府信息。上述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征地的相关政府信息,是镇政府的法定职责。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公开,但具有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法定义务。被告辩解信息早已公开,但是按照上述条例内容,被告仍具有答复的法定义务。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有申请期限的限制,但是,有诉讼期限的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申请公开获取政府信息没有期限限制,没有应公开信息的形成时间限定,没有历史信息排除在应公开范围之外的限制,相反,却对应公开信息的办理时间做了限制性说明,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上述时间规定推算,本案原告自2015年3月9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要求公开并获取信息的书面材料,被告最迟要在2015年4月9日前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答复,其超过法定答复的期限不做答复,视为拒绝答复行为,原告对该行为不服,起诉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诉讼期限为6个月,原告诉讼未逾期。
综上,秦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对保障公民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推打造阳光政府方面的司法实践成果,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