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审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在令人无奈之余亦有深思。
自几年前,某山村因地势险恶,又多发地质灾害,遂在政府号召之下,由村集体自己协商购买其他村的土地完成危房户搬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村组织者与邻村柴某协商,由柴某筹地卖给该村收取土地款,并由柴某负责给付出让土地的村民。但因村集体组织漏洞百出的实施,在新村建设完成之后,该村欠被征地者的款项一直未能给付。被征地者的代表柴某在找不到搬迁村的组织者之后,无奈之下将该组织者的儿子武某在该新村新盖宅基地锁上,并阻挠其继续装修,干扰其正常生活。
武某遂起诉至本院,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被告以不正当理由侵犯原告物权,应当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封锁原告院门是因为原告父亲与原告拖欠其征地款,该问题被告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该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因该损失未实际发生,可在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
案结之后,被告仍坚持认为自己应当锁门,没有其他办法。当法庭交代其可通过诉讼解决之后,被告坚称,自己要用自己的方法解决问题。柴某确实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思维,但在农村建设抑或其他方方面面中,各级组织者不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规范执行为民利民的政策,却总让好事变坏事,我们不禁要问,在上下同声讲法治的今天,法治如何进入农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