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以案说法
无情抛弃妻小 无奈诉诸法院
作者:刘明星  发布时间:2015-12-01 14:46: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法院皂郊法庭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外出打工,两年多杳无音讯,被判决原被告准予离婚。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于2007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12日生一子高某乙,现就读于秦州区小学二年级,由原告与被告母亲轮流照顾。2013年3月,被告以打工为名外出,拒绝与原告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加之被告家人对原告态度冷淡,致原告无法继续忍受。遂于2015年4月7日状诉到院要求处理。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仍未到庭应诉。

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婚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两年有余,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子高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现被告高某下落不明,孩子仍由原告张某抚养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现下落不明,但不能免除其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义务,待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原告方可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2、婚生子高某乙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单位,家庭的健全、和睦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著名社会学大师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生育制度》中更是论证了家庭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及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被告高某与原告张某婚后有育,本应承担养家照顾妻小的责任,而被告却音讯全无,全然不顾这个家庭,抛弃母子二人,生而不养,未尽一个丈夫与父亲的责任。为了维护母子二人的合法利益,为了原告的生活能够常态化,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法院予以公告送达,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