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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违约门”引发的思考
作者:王丽媛  发布时间:2015-12-01 14:40:56 打印 字号: | |

亚洲足球杯,一场空前的国际赛事,更是众多球迷们的大福利。2015年11月21日晚上,第二次站在亚洲之巅的广州恒大,在登顶之际,却引来无数质疑,当他们在天河体育场捧起亚冠杯时,恒大单方面用“恒大人寿”替换“东风日产”的胸前广告,涉嫌违约。这场“恒大球衣广告风波”的焦点,其实还不在东风日产的公开维权,而在恒大涉嫌以“霸王硬上弓”的方式强行违约。不难判断,恒大在决定违约之前一定也考虑到了后果可能很严重,可是他们为什么不在乎?是什么造就了这场违约门?

如果仅仅因为有钱就敢任性违约,恒大也不可能成为今日的恒大。恒大敏锐地嗅到了夺冠之战不菲的广告价值。在亿万球迷瞩目之下,正好让自有保险业品牌一炮而红。这笔经济账,不管怎么算都划得来。恒大自己抓住了商机,而被一脚踢开的赞助商也不能吃哑巴亏,于是引爆了违约风波。曾有外界质疑恒大借违约变向炒作,然而据知情人解释称,不存在恒大借机炒作。因为类似亚冠决赛这样的黄金赛点实在稀缺,恒大非常渴望在这个时候借助足球之力打响自己的保险业牌子,可是这样的黄金赛点对于赞助商来说同样弥足珍贵。

在中国,违约的法律成本非常低。法律对违约情况的规范力度不够,违约纠纷多是当事人协商解决,即使诉诸法律,法院判决一般也不会支持过高的违约金额。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在国外,即使合同约定的违约惩罚金额超高,法院通常也会按照约定进行判决,只要不危及当事人的生存和人权。规范不足,导致很多行为能够钻法律漏洞。据现行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针对赞助商东风日产的违约指控,恒大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曾按照合同内的违约条款,提前专程与东风日产进行过当面沟通,并书面告知愿就相关事项,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友好商谈。但东风日产无视违约条款的存在,拒绝任何形式的协商结果,东风拒绝任何形式的协商结果,或许就构成了违约的法律依据亦未可知。可以预想,依据现有法律,即使对簿公堂,恒大也不太可能支付足以让他们感到心疼的违约金。违约的法律成本偏低,既是中国企业共同享有的“福利”,也是他们共同面对的“陷阱”—自己可以轻易违约,当然也可能轻易被违约。

 

责任编辑: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