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离婚前,与前夫刘某达成协议,约定刘某外欠所有债务由其自身偿还。谁料一年半后,王某却因前夫欠债被告上法庭。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审结了该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贷纠纷案,判决王某与其前夫对原告的借款,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被告王某、刘某原系夫妻。2013年,被告刘某因家庭急需用钱,分两次向原告甄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却未还款。2014年7月两被告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刘某在外所欠的所有债务全部归其本人承担,王某一概不负责。后因被告刘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2015年11月10日,甄某向两人讨债不得,遂一纸诉状将两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刘某共同偿还20000元借款及利息。
法庭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共同偿还责任。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债务由被告刘某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被告王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另行向被告刘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