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卖淫案件。
2015年7月22日晚,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防暴巡警大队民警在秦州区某茶吧巡查时发现茶吧老板董某某容留未成年卖淫女贾某某与王某在某茶吧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遂将在场卖淫女马某某、贾某某、嫖客安某、王某及董某某一并抓获。并在现场查获赃款1866元、移动电话机二部及避孕套等物。
被告人董某某向公安机关交代,当晚其在某茶吧容留卖淫女赵某与嫖客周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又安排卖淫女赵某外出去胡某某处卖淫。以上卖淫、嫖娼活动均由其与嫖客商谈嫖资并统一收取,后按照约定比例与卖淫女分成渔利。
法院审理中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曾因容他人留卖淫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容留卖淫行为,且当场抓获的卖淫女中有一名未成年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他人卖淫嫖娼提供场所并分成渔利,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曾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但仍不思悔改,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董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