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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 身陷囹圄
作者:魏素梅  发布时间:2015-11-23 11:11:37 打印 字号: | |

10月30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团伙流窜作案案件。

2015年3月8日至3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老财”(身份不清)窜至天水市秦州区、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甘肃省渭源县、甘肃省临洮县居民小区,乘夜晚失主熟睡之际,采取由李某甲使用自制的塑料片插片开锁,李某乙在门外望风的方式入户盗窃作案共计29起,盗得失主张某某、漆某某、杨某某、聂某某等人现金60699元及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机、人民币纪念册、烟酒等物,价值15077余元,共计盗窃财物价值75776余元。破案后从李某甲处查获被盗笔记本电脑3台、人民币纪念册1本、白酒2瓶、香烟8包,均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盗窃应认定为坦白,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亦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李某甲、李某已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魏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