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受损害案件,最终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受雇于某餐饮公司,在后厨工作。2014年8月某日午时许,王某在库房择菜时,另一雇员赵某不慎滑倒,将手里端着的一盆沸油泼到王某身上,导致其被沸油烫伤。王某当即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沸油烫伤13%,深Ⅱ全身多处。王某出院后,经某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王某将某餐饮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某餐饮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万元。某餐饮公司辩称,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受雇于某餐饮公司在后厨工作,其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餐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辩称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据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并无过错,餐饮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某餐饮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某餐饮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