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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是原告 毁物变被告
作者:张进生  发布时间:2015-11-17 10:07: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本应是胜券在握的原告,却因不按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违法损害他人财物而成被告。

王某于2011年1月以6万元的价款从赵某处转让来位于本市某处铺面经营酒吧。后王某与该铺面的所有人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铺面经营酒吧。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租赁合同时间为2013年11月,约定租期为2014年1月至12月。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合同履行至期满前,张某书面告知王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搬离该商铺。王某认为自从赵某处高价转让来酒吧后,至今转让费尚未赚回,且张某要求搬离时间仓促,故不同意在合同到期时搬离,双方协商合同解除事宜未果。2015年1月某日6时许,张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带人撬开该铺面酒吧的房门,将室内装潢拆毁,并将室内物品全部搬至铺面门口,之后将该铺面安装了防盗卷闸门。当日8时许,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接警后民警出警,在查明情况后告知其租赁纠纷系民事纠纷,应到法院解决。王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财产损失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张某在王某拒不搬出的情况下,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双方的争议,但张某未经王某许可,擅自进入王某经营的酒吧,将店内物品搬出,导致物品损毁或丢失,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赔偿王某财物损失折价款。

责任编辑:张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