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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虚假“10086”短信 二男子获刑十年
作者:张丹  发布时间:2015-11-17 10:02:04 打印 字号: | |

11月9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利用伪基站冒用10086名义发送虚假短信的诈骗案件,两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10月,李某通过QQ认识了网名为“马上有钱”的人,“马上有钱”提出让李某利用伪基站帮其发送短信,李某同意并雇佣许某帮其发送短信,同时为许某提供了车辆及伪基站设备,并教会许某使用方法,告知许某发短信内容、地点会电话通知,要求许某将每日发送短信的情况向其汇报。许某遂驾车途经四川省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甘肃省陇南市等地于2014年10月21日上午到达天水市,后便在天水市市区按照李某的指示,利用其车上所载的伪基站向不特定的移动电信用户发送以“10086”为发送人,以“积分兑换XX现金礼包”为内容,并附有链接地址的诈骗短信(现金数额及连接地址每次不同),直至2014年10月22日下午18时40分许,两日共发送该类诈骗短信112955条,致使被害人吕某等五人银行卡资金共计11773元被骗取,被害人钱某等四人未被诈骗成功,另诈骗不特定其他电信用户数额难以查证。2014年10月22日下午18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在秦州区建设路附近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许某利用伪基站向不特定多数人冒用“10086”的名义群发虚假短信共计112955条,诈骗具体数额难以查证,且成功骗取他人财物11000余元,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以诈骗未遂论处。被害人吕某等五人的银行卡的现金确实是在收到短信后,并登陆短信上的网址,按照相关提示操作后发生了流转,故应认为是诈骗短信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即诈骗既遂。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为犯罪的指挥者、设备的提供者,被告人许某为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按共犯论处,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作用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伟、许明雄大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一审判决。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此案正在二审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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