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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晒粮需担责
作者:刘竞蔚  发布时间:2015-11-13 15:37:33 打印 字号: | |

秦州区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结一起公路晒粮造成事故的案件,晒粮人赔偿了部分损失。

2015年7月的一天,天气晴朗。被告李某和庞某于是将家里粮食晒到离家附近的公路上,因为粮食较多铺满了整个路面。早上大约十点半的时候原告杜某开着一辆轻型货车经过该路段时,突然失控侧滑到道路左侧河床后侧翻,致原告杜某受伤,车辆也不同程度受损。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杜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李某、庞某在道路上晾晒粮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因此认定杜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和庞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后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认为自己花费了车辆修理费、车辆施救费,产生了车辆停运损失、误工费,被告李某、庞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晒粮食要担责任有些冤屈,因此不予以赔偿。于是原告杜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立案后,经调解处理结案。该案件给司机朋友们提了个醒,行车时要注意交通安全,遇险正确采取措施;当然也给广大农民朋友们敲了个警钟,在公路上晒粮食应当保证道路通行,注意交通安全,防止安全隐患,否则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竞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