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法院七里墩法庭首次利用微信沟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传输证据,征求意见,快速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
2014年7月22日11时许,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乘坐王某)沿3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云雾山路段处时,与相向董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致董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天水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与董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董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
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险。考虑到保险公司办公地点分别在山西省运城市和甘肃省兰州市,七里墩法庭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率,经过事先沟通征得对方同意,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保险公司沟通案件的相关情况,并通过微信向保险公司传输了涉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过多次微信沟通,征求意见,在“聊天”中顺利审结本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并已履行完毕。
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在办案中充分利用新媒体快捷、及时的特点,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距离较远的案件,通过微信、电话、特快专递等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征求意见,保持沟通,让当事人之间互加“好友”,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让当事人在“聊天”中互相谅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