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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化下的新型送达方式——电子送达
作者:张楠  发布时间:2015-11-13 15:31:04 打印 字号: | |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及计算机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普及,传统的民商事活动必将顺应这一趋势,从而越来越多地在互联网上开展,这就要求与其自身特性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实践中,送达难已成为快速解决法律纠纷的拦路虎。但随着新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送达难在电子送达新规下得到有效改善。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八十七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第136条规定了电子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的起止时间、电子送达的原则。

电子送达就是指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互联网等电子手段传送诉讼文书信息的新型送达方式,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司法程序相结合的新产物。

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法院通过电脑、微信、QQ等电子方式给受送达人发送法律文书,尤其是外地受送达人,取得了缩短送达时间,节省当事人时间,推进诉讼进程,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效果。电子送达方式还需经受送达人同意,送达的自身价值就在于保障诉讼程序利益,最终目的是使受送达人了解案件信息和自己的权利义务以便参与到程序中来,电子送达体现了当事人的主导权和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处分权,因此也应遵循自愿和确认收悉的原则。

秦州区法院利用微信、短信、QQ等网络平台,对部分当事人远在外地的法律文书,组织证据交换,质证,认证,用此种方式审结交通肇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多起案件,收到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