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谚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有的人却反昧良心,欠钱不还。这不仅有悖公序良俗,亦违反了正义之法律,于理于法皆不相容。秦州区法院皂郊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借钱不还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余某不但欠钱不还,还拒绝出庭,秦州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还原告迟某以公平,彰显司法正义,本院予以缺席判决。
近年来,原告迟某在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二十三标段项目部承建的铁堂峡隧道工地附近经营小超市,被告余某在工地开装载机,经常在原告店中消费,逐渐熟悉后双方以朋友相待。2015年3月,被告以家中还房贷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5000元现金,被告承诺于2015年4月10日归还,但被告到期并未归还。2015年5月8日,原告将被告叫至店中,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自2015年2月起被告在原告店中消费烟酒、饮料的赊账4400元,被告以未发工资为由无力偿还,便当场书写欠款金额为9400元的欠条一张,但未约定还款时间与利息。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后,遂于2015年7月31日起诉到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共计9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余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书写的9400元的欠条主张债权,原告陈述该9400元为5000元的民间借贷与4400元买卖之债,记载于同一欠条之上,且数额较小,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将该案定为民间借贷一并处理为宜。被告书写的借条明确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借款金额,被告未答辩否认借款的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对原告享有9400元债权的事实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余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迟某借款本金9400元。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被告余某借钱不还,违反了善良道德与正义之法律,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以公开审理的方式,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缺席判决,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来感受司法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