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甄某与被告王某因房产是否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争执不下,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原告甄某与被告王某于结婚登记前三天由王某出面购买了位于秦州区某小区的房屋,首付款80000元中甄某父亲出资30000元,王某母亲出资50000元。婚后原、被告以该房产作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王某。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查明原、被告诉争的房屋首付款有双方父母的出资,剩余款项的履行义务亦是在婚后,故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未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由被告居住并归被告所有为宜,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中应考虑到婚前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故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7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