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8月,经中间人介绍,崔先生得知海女士有一套房屋要出售,经商议双方于同年8月20日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出卖房屋文约》,约定购买海女士位于秦州区的一套房屋。协议签订后,崔先生当场交付全部房款,海女士出具了收条,同时将房屋产权证原件及房屋钥匙一并交付给了崔先生,崔先生自此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2002海女士因车祸死亡,房屋过户事宜无法办理,无奈之下只好将海女士的法定继承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海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出卖房屋文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崔先生已经承担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海女士作为房屋出卖人,有义务协助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现因海女士已死亡,其继承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此合同,协助崔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评析】
房屋作为一种典型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一房二卖、法定继承等情况,那买房人很有可能丧失房屋所有权,如果相对方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不愿转让给买房人,那买房人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房人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但是却无法追回房屋,因此,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防止他人通过善意取得、法定继承等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