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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小心违法
作者:刘明星  发布时间:2015-11-10 11:46: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关于买卖集体土地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的案件,主审法官耐心的给当事人普及关于集体土地的法律知识,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及认同,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妥善处理了这起民事纠纷。

2011年原告李某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部分宅基地卖于被告何某,约定价款为6000元,但未订立书面合同。被告将原告宅基地上原有房屋拆除,重新加盖彩钢房,2012年10月24日双方补定了书面合同,确定了宅基地的出卖范围。后原告得知向村集体组织外部人员出卖宅基地属违法行为,遂找被告协商处理,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2015年4月29日,原告起诉到院,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其宅基地。按照我国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不是本集体内的人不可以拥有本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契约无效;2、被告何某于2015年9月21日前返还原告宅基地及自建地上附着物;3、原告李某在被告何某返还地上附着物之日一次性支付被告补偿款45000元。

近年来,秦州区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积极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注重发挥典型案件宣传效应,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法治正能量,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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