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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娱乐饮酒身亡 当事人因过错担责
作者:张进生  发布时间:2015-11-10 11:42: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学生在娱乐场所饮酒死亡案件,判决当事人赔偿部分损失。

张某、刘某、蔡某、钱某同为某中学学生。2014年10月某日午时许,几个同学着便服相约到当地某会所KTV包厢唱歌玩耍。期间,张某先后两次叫上同学刘某到会所门口马某经营的商行购买白酒两瓶。张某将白酒携带到包厢后,独自快速饮用后致其醉酒,期间无人劝酒。当日下午6时许,因包厢使用时间已到,几人商定先将酒醉的张某送到蔡某的朋友家中休息,刘某、蔡某、钱某一直陪同照顾张某。次日早晨7时许,几人发现张某呼吸微弱,便将其送至当地医院就诊,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极高,系酒精中毒死亡。事发后,多方经协商赔偿未果,张某的父母亲将参与娱乐的同学、出售白酒的某商行业主及某娱乐会所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等30余万元。

该案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自行购买白酒后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独自快速大量饮用致其酒精中毒死亡,其自身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娱乐会所在会所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下,对张某携带白酒到包厢并饮用的行为未及时发现、提醒并制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与张某一起相约唱歌玩耍的同学,连续两次陪同张某出门购买白酒,未及时劝阻并制止,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刘某系未成年人,故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被告马某作为给张某出售白酒的商行业主,虽然违反了给未成年人出售白酒的相关规定,但张某及刘某买酒时并未穿着校服,马某并不能准确判断出张某及刘某系未成年人,且二人买酒时并未陈述买酒系自己饮用,故马某作为售卖烟酒的个体业主,其出售白酒的行为并无不当,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判决:被告某娱乐会所赔偿原告张某的父母亲医疗费等损失总额的2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余元;被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总额的1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余元;驳回原告要求其余被告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张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