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矛盾尖锐的婚约财产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人李某某(男)与被执行人陈某甲(女)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在此期间申请人经媒人给付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乙系陈某甲之父)彩礼102300元及“三金”。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婚约无法履行。2014年9月20日申请人状诉到法院,要求处理。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李某某彩礼102300元及“三金”。一审宣判后,被执行人提起上诉。2015年5月20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0日申请人李某某向秦州区法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运用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二被执行人均无存款。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陈某甲即将于2015年“十一”期间与他人结婚,区法院遂于9月18日组织执行干警,由法警协助,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将陈某乙拘传到我院,经询问,陈某乙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决定对陈某乙拘留十五日。在陈某乙被拘留期间,经对其释法明理,耐心劝导,其最终表示愿意还款,并由其侄子担保还款,并于次日陈某乙侄子缴纳案件款51804.5元。提前解除对陈某乙的拘留,被执行人陈某乙与申请人李某某亦于同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了部分款项,陈某乙亦于9月28日交付了案件余款50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
编者按:婚约财产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本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许多时候彩礼都是男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而女方及其家庭接受数额巨大的彩礼,在婚约无法按约定履行时,往往以当地农村习俗为由拒不退还彩礼。由于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该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矛盾尖锐,对抗情绪严重,案件调解、判决乃至执行均有很大难度。该案的顺利执结,为该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尝试,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并能通过“执结一案,教育一片”,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