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关于随机抽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随机抽取的实施主体
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工作由我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设在政治科。
二、随机抽取的范围
参加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为经我院提请人大任命的人民陪审员。
三、随机抽取的规程
1、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将所有人民陪审员的姓名录入随机抽取软件中,以备抽取。
2、当具体案件需使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时,承办法官应在组成合议庭前到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申请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根据案件需求,以电脑自动生成的方式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3、随机抽取的顺序是:第一轮先从全部人员中随机抽取,接着从剩余人员中随机抽取,直至全部人员抽取完毕后,再进行第二轮、第三轮……,以此类推。
4、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当抽取的陪审员因无法通知到或确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陪审时,可再抽取确定陪审员。
5、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时,由承办法官提出书面申请,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6、开庭前,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庭审的,或者人民陪审员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应当及时确定其他人选。
7、人民法庭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庭长在案件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8、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应将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开庭时间、承办法官、选取人、监督人及选取过程记入台账备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本规则实行后,各业务部门或承办法官不得再自行直接指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人民陪审员的陪审件数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
五、本规则自2014 年3 月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