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未经培训上岗,在位于秦州区太京镇黄家湾子的冷库从事电焊作业时,不慎从4米高空坠落受伤并引起赔偿纠纷,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适用城市居民标准,某钢结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郑先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79070元的70%,即55349元。
来自农村的郑先生在秦州区太京镇黄家湾子的冷库打工,2014年10月起双方在没有签订雇佣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开始工作。同年10月的一天上午,由于未佩戴安全带,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从事电焊作业时不慎从4米高空坠落造成身体受伤,被急送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被压缩1/3,评定十级伤残。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郑先生出具了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签发的居住证,表明郑先生在会宁县城已居住满一年以上,应当按城市的有关规定赔偿。因此郑先生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诉来法院,要求钢结构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79070元
钢结构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没有佩戴安全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配合治疗,已垫付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23798.08元;故不同意再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指定的场所工作,受被告支配,接受被告支付的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的劳务雇佣关系成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告提供劳务时未佩戴安全带,自身疏忽大意是受伤重要因素,法院认为可以酌情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虽系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常住,脱离以农业为收入的生活状态,故准予对其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