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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析产纠纷 举家皆服息事宁人
作者:张进生  发布时间:2015-10-28 17:04:5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张琴与张元系姑侄关系。1958年私房改造中,私改户主张学(系张琴父亲,已故)留自住房某处6号院西房4间、北房2间、围房2间,纳入改造房屋某处6号院等三处房屋共计43间。2004年张元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退还被改造的房屋。20064月、7月,天水市秦州区私改办两次作出关于退还张学房产的决定,将某处6号西房5间(实际为4间)、北房4间退还给私改户主或其合法继承人所有。20075月张元以自己的名义对所退全部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1月,张琴将天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张元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当月某日,张琴、张元及张翠(系张元胞妹)私下签订了一份析产协议,对所退房屋进行了分割,约定由张元去天水市房管局撤销原来的房产证并分别给张琴及张翠办理好各自的房产证。次日,张琴以自行和解为由撤回了行政诉讼。但此后张元并没有履行析产协议的约定,张琴催问时双方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将张元再次状诉到法院,要求履行析产协议,办理房产证。

    张学生前有一子四女,儿子张海(已故),长女张珍(已故),二女张秀(已故),三女张兰(已故),四女张琴。张海婚后生育儿子张元,女儿张翠。长女张珍婚后生育儿子王克、王武、王强(已故,妻子刘慧,女儿王瑛)。二女张秀与丈夫李祥婚后生育儿子李利、李平、李荣,女儿李梅。三女张兰,婚后生育儿子赵祥(已去世,妻子刘梅,儿子赵波,女儿赵娜、赵慧)、赵贵、赵宝、女儿赵玲。张珍的儿子王克、王武,王强的妻子刘慧,女儿王瑛表示放弃财产分割。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应受法律保护。20064月、7月天水市秦州区私改办退还的张学房产某处6号院西房5间(实际4间)、北房4间系张学的遗产,退还后各继承人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权,财产处于共有状态。被告张元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的登记行为,应视为代表所有共有人进行的登记。由于分割的房屋为不动产,应当按照方便生活,不损坏其价值的原则,考虑双方使用的现状处理。判决:坐落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处6号院西房南侧1间归被告张元所有;西房中间1间归李祥、李利、李平、李荣,李梅所有;西房中间1间归原告赵贵、赵宝、赵玲、刘梅、赵波、赵娜、赵慧所有;北房东侧2间、西房北侧1间归原告张琴所有;北房西侧2间归原告张翠所有。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要得到妥善处理,达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目的,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关于析产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天水市秦州区私改办两次退还的某处6号院西房5间(实际为4间)、北房4间,系张琴父亲张学的财产,张学去世后,作为其遗产,应当由张学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子四女继承。《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讼争的房产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张琴、张元及张翠在其他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擅自签订析产协议处分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双方签订的析产协议无效。张琴要求张元履行析产协议,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12号批复精神,讼争的房产确定为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后,他们之间为此所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5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征得原告同意后,将该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分家析产纠纷。

    最后,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张学婚后有一子四女,即儿子张海、长女张珍、二女张秀、三女张兰、四女张琴。1971年张海去世,之后,张兰去世,张学1979年去世。张海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儿子张元,女儿张翠代位继承;张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王克、王武、王强(已去世,妻子刘慧,女儿王瑛)继承,而该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二女张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丈夫李祥、儿子李利、李平、李荣、女儿李梅继承。张兰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儿子赵祥(已去世,妻子刘梅,儿子赵波,女儿赵娜、赵慧),赵贵、赵宝,女儿赵玲代位继承。因此,法院应追加张翠、李祥、李利、李梅、李平、李荣、刘梅、赵波、赵娜、赵慧、赵贵、赵宝、赵玲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张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