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婆婆侯某告儿媳夏某的不当得利案件,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成功化解了这起民间纠纷。
2012年12月某日,原告之子候某甲驾驶摩托车与一货车相撞致其身亡。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郊区大队主持调解,由货车司机向王某甲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孩子抚养费共260000元。王某甲之兄王某乙领取2万元用于处理后事,剩余的24万元由被告夏某领取后一直未进行分割。原告遂于2015年9月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其子王某甲的死亡赔偿金66256.25元。
法院调解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的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所以说死者的母亲侯某以及其配偶夏某都有权利分得这笔死亡赔偿金的一部分。分配的原则为扣除丧葬费后,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而夏某独自占有这笔死亡赔偿金,显然是违法的,构成了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法律规定,婆婆侯某、儿媳夏某、死者与夏某的孩子均有分得这笔死亡赔偿金,考虑到死者与夏某的孩子均年幼,婆婆侯某虽需赡养,但因其还有其他孩子分担赡养,优先照顾死者与夏某未成年的孩子,故在主审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夏某于2015年9月29日前将死者王某甲的死亡赔偿金4万元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某。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且成本是巨大的,以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众纠纷,还当事人以公平,“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这才是司法的初衷。皂郊人民法庭以实际行动始终践行着这个司法永恒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