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秦州法院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受理了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申请人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向秦州法院提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以及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材料,要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吴某的抵押房产,偿还190万元借款。秦州法院经审查后对该案予以登记立案,编立“民特”字案号。
2012年10月,吴某与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房产抵押他项权证。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后,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依约向吴某发放贷款190万元。但借款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吴某并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向秦州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秦州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吴某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前,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都是随着主债权提出的,按照普通程序,一审程序往往需要3个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诉讼周期将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债务人为了逃避履行债务的义务,通过躲避送达、提起上诉等拖延时间。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案件将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以往实现担保物权需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且为二审终审。而如今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则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且为一审终审。审理时间极大缩短,节省诉讼费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