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金龙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金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此,这起因在市区接连发生两起事故,引起市民关注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有了初步结果。
2015年5月29日23时许,胡金龙醉酒、无证驾驶其借用王某身份证及驾驶证在天水途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借的小型轿车,沿秦州区藉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桥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后乘严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严某某二人当场死亡。后胡金龙继续驾车行驶至天水市中医院门前时与道路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后翻车,并弃车逃离现场。次日0时50分许,胡金龙来到事故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在中医院门前翻车的事实,听现场办案交警说其驾车在双桥路口碰撞了摩托车致二人死亡的事情后,表示认罪。案发后,被告人胡金龙家属为死者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秦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金龙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且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后又发生翻车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肇事逃逸。鉴于被告人胡金龙审理中自愿认罪,案发后部分赔偿了二位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胡金龙表示服判未上诉,而死者家属起诉胡金龙、身份证、驾驶证的出借者王某及汽车租赁者天水途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民事赔偿案件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