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0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再次认真学习了《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讨论并通过了《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对审判执行工作中涉及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情况与其他有关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制度》,就如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合力,做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
在中办发〔2015〕10号下发后,秦州区人民法院立即组织相关职能庭室(部门)就文件精神组织学习,并确定负责领导,对查办案件协作配合的制度机制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讨论通过的《加强协作配合制度》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落实联络协调机制。确定纪检组(纪检监察室)为协作配合负责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掌握重点案件及案件线索办理信息,搞好工作对接,充分发挥好联络协调作用,对办案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沟通。同时确定主管刑事的领导为联系人,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反腐败协调机构规范运行、科学有序。
二是落实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建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和案件线索的通报、移送机制,严格落实移送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要求。在案件审判、执行中发现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将其政治面貌、身份、工作关系等有关信息及线索随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刑事审判庭建立涉及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台账,及时将案件裁判文书向相关部门提供,并建立送达签收制度,防止“狱中党员”、“戴罪任职”等非正常现象发生。
三是实行涉案款物处置机制。要求刑庭、执行局等部门在处置暂扣、封存、查封涉案款物时,严格依规办事,落实相关规定,该随案移送的就移送,该上交财政的就及时上交,该退回的一律退回。
四是实行问责考核机制。对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的,在案件移交工作中隐瞒包庇,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的,在工作中违反办案纪律,泄露工作秘密或案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做到“执纪者必先守纪、执法者必先守法、监督者必先受监督”。同时,将反腐败协调配合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促进各职能庭室认真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