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取一在校大学生QQ号,并对大学生的亲属实施诈骗的案件,该案被告人江某某、游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对二人均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江某某、游某某伙同廖某东、廖某健、廖某真(均在逃)等人,在租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滨江北路一处住宅,通过发送“木马”病毒盗取到被害人贾女士女儿李某的QQ账户密码后,登录该账户,假冒李某与贾女士通过网络QQ聊天,谎称李某移动电话机掉进马桶进水,不能与家人电话联系,骗取贾女士信任后,继而编造学校举办培训班需要学费,让贾女士向指定银行卡汇款,贾女士没有多想就将人民币9680元转到该账户。第二天,贾女士和女儿电话联系时才知道自己被骗,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秦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被害人亲属网络QQ号码后,假冒被害人亲属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根据二人的认罪表现及犯罪情节做出以上判决,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对查获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等依法没收。
法官提示:预防网络诈骗,首先要加强电脑的安全防护,防止因中木马病毒导致QQ账号等个人重要信息被盗。此外,在网上遇到亲人、朋友借钱等汇款时,务必通过见面、电话等方式核实清楚事情原由及对方身份后,再决定是否汇款。一旦发现被骗,要保存好聊天记录等信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