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5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对连续两日在审判法庭大楼手持砖头威胁、辱骂法官、口吐污物及张贴横幅,无理闹事,严重影响正常审判工作秩序的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0年9月,唐某与薛某某约定,将薛某某之子李某某所有的一套住宅楼房租给唐某,后唐某对承租房装修改造后于2013年8月在未告知房主李某某的情况下,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王某某。李某某知道后状诉到区法院要求与唐某解除合同,并由唐某及第三人王某某返还房屋。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唐某不服,上诉至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因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李某某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通过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王某某主动腾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付至法院,区法院将房屋移交给了李某某。此后,唐某连续多日到法院闹事,手持砖头威胁、辱骂法官,在审判法庭大楼玻璃墙上持续口吐污物及张贴横幅,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为此,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