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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店致一死三伤 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作者:彭爱铭 甄瑾  发布时间:2014-06-11 10:05: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伤人致死案件,被申请人石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2014127,被申请人石某骑摩托车到天水市市区接从北京打工回来的妻子,并于当晚9时入住秦州区某旅馆。28日早8时许,石某因怀疑有人要杀他,持旅馆锅炉房的一把斧头,先后将住店的张某和旅馆老板安某一家三口砍伤后逃离现场。张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系头面部、颈部遭受钝器多次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安某一家三口均头面部外伤属轻伤一级。

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石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丧失了实质性的辨认及控制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于2014313日启动对石某的强制医疗程序,向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于515日向秦州区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石某因幻想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目前正在就医,病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对于一些精神病患者将人打伤打死的案件,更多由其家人或监护人负责,很少有政府部门的实质性介入,由于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家庭贫困,根本无力看管或对其医疗,使精神病人的监管成为社会一大难题。20131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是对强制医疗案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保障了公众安全,同时对肇事惹祸的精神病人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的双重关怀,既能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精神康复。

责任编辑:彭爱铭 甄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