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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查纠问题 即知即改效果显著
--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二十四
作者:秦砝  发布时间:2014-05-19 11:40:42 打印 字号: | |

 

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秦州区法院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四风”问题,按照有利于群众讲真话、讲实话,有利于反映真实情况,有利于解决突出问题,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的基本要求,多层面、多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征求意见和建议,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做到勇于揭摆,敢于亮丑。同时,坚持边查边改,着力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立足实际  揭摆查纠

第一,通过自我检查查纠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在全院上下集中时间,自己查、同事提、领导点、庭室评,紧紧围绕“四风”方面的问题,深入开展“1010看”。一查有无不顾大局现象,看政治方向是否坚定正确;二查有无裁判不公(或执行不力)现象,看为民意识是否真正树立;三查有无吃拿卡要现象,看审判作风是否公正清廉;四查有无迟到早退现象,看组织纪律是否明显加强;五查有无工作推诿现象,看敬业意识是否自觉确立;六查有无久拖不决现象,看办案效率是否明显提速;七查有无裁判论理不透彻现象,看文书制作是否达到标准规范;八查有无滥用强制措施现象,看司法过程是否严格依法进行;九查有无办理“三案”现象,看过错责任是否受到追究;十查有无就案办案倾向,看法治理念是否真正树牢。在此基础上,开展“4找”——排查工作找问题,征求意见找问题,深入谈心找问题,分门别类找问题。

第二,通过质效检评查纠问题。由审监庭对近一年来生效裁判进行深入细致的公正与效率检评,找出存在的问题,逐案进行剖析,认真寻找差距,督促限期整改,做到下不为例。

第三,通过涉诉接访查纠问题。实行定包案领导、定责任人员、定办理时限、定办案要求的“4定”责任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有效减少缠诉、缠访事件。

第四,通过开门纳谏查纠问题。采取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任到庭到人,逐条加以整改,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与态度。

二、梳理问题   不遮不掩

通过以上4种方式进行揭摆和剖析,共征求到意见和建议320多条,经归纳梳理为26条,主要表现在为“10种意识不强”。

 一是大局意识不强。一些人员大局意识不强,对党组的决定落实不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同志本位主义思想严重,符合自己利益的事就办,不符合自己利益的事则拖着不办,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是管理意识不强。一些人员不善于掌握队伍思想动态,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简单,以致人心不齐,气不顺,影响工作开展;对存在的问题不敢抓、不敢管,“老好人”思想严重;抓工作没有章法,抓不到点子上。

三是服务意识不强。个别人员有时主仆位置颠倒,对当事人不尊重、不耐心,甚至存在“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冷、硬、横、推的现象。

四是法律意识不强。少数人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司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法官的形象。

五是责任意识不强。少数人员工作马马虎虎,粗枝大叶,疏漏不断,特别是法律文书差错多,缺乏辩法析理,难以以理服人,案虽结而事未了。

六是效率意识不强。部分人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遇到矛盾和稀泥,碰到困难绕着走;平时工作拖拉,办案效率低下,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

七是纪律意识不强。少数部门管理不严,纪律松驰、工作涣散,规章制度落实不力。

八是廉政意识不强。一些人员执行 “法院干部八不准”和《法官行为规范》不尽到位,自我约束意识不强,有单方接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现象;有的和律师关系过密,致使当事人对个别法官产生合理怀疑。

九是保密意识不强。个别人员违犯审判活动中的保密规定,有泄露审判秘密的现象,给审判、执行工作造成被动。

十是创新意识不强。部分人员学习流于形式,思想保守,观念陈旧,精神不振、干劲不足;个别人员无所用心,工作不求质量,不讲效率,没有把主要精力用在工作上,没有干事创业的意识和信心。

三、即知即改  立竿见影

针对查摆出的警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淡化,密切联系群众不够,工作中存在着“生、冷、硬、横、推”等“四风”方面的问题,坚持即知即改。

(一)确立爱民思想。教育广大干警树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始终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权利观,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从一点一滴做起,用好手中的审判权,做到法官心中装着群众,裁判是非为了群众,息纷止争服务群众。

(二)落实便民措施。一是教育全体干警接待来访群众及案件当事人,必须按照统一要求规范着装,必须使用规范性工作语言,必须保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的工作态度,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官僚主义作风。设立了导诉台,安排2名导诉员进行引导,为来院诉讼群众创造了一个舒心的服务环境。二是对来访群众和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要求,能够办理的立即办理,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预约办理时间,依法不能办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提出适当建议。三是对来访群众和案件当事人不能在工作日和工作时间来院的,预约在非工作日和非工作时间接待办理,确有困难不能来院的,预约时间,登门接待办理。三是对来访群众和案件当事人不能在工作日和工作时间来院的,预约在非工作日和非工作时间接待办理,确有困难不能来院的,预约时间,登门接待办理。四是加强对基层法庭便民服务的指导,公开法庭工作人员联系电话,手机24小时开机,在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必须有工作人员值守,防止让当事人吃“闭门羹”、跑“冤枉路”。五是继续推行“阳光工程”,完善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将《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评议卡》和《当事人打官司“十忌”》装框上墙,在当事人立案时要一同发给《诉讼风险提示书》,降低群众的诉讼成本,减轻群众诉累。六是加大巡回办案制度的力度。各基层法庭以辖区各乡镇的逢集日为固定日期,深入乡镇受理、审理案件,切实解决农村一些偏远地方群众诉讼不便的问题。

(三)树立亲民形象。教育广大干警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着力实施以“四个一”、“三个一样”和“五心”为主要内容的“民心工程”。“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流标准服务、一颗诚心待人;“三个一样”即生人熟人一样、有无关系一样、本地外地一样;“五心”即接待群众热心、倾听意见耐心、处理问题公心、解决困难诚心、化解矛盾细心。要以良好的人格操守,展示公正、文明的法官形象。

(四)规范服务行为。适时提出了“开庭三准时”、“庭审三规范”、“法庭三禁止”、“办案六不得”,对容易发生“吃拿卡要”的岗位、对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环节、对容易发生地方和部门保护行为进行整改和规范。一是做到开庭3准时,即随案书记员在开庭10分钟前准时到庭,做好开庭的准备工作;审判人员必须于开庭时间准时开庭,不得无故推迟开庭时间;当事人除有法定事由外必须于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无故不到或迟到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二是做到庭审3规范,即程序规范,法定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宣布法庭纪律不能少,公开审理和宣判实名相符;着装规范,即审判人员庭审时按规定穿着法官服、佩戴徽章;语言规范,要求审判人员庭审时准确使用法言法语。三是做到法庭3禁止,即禁止庭审时任意接打电话;禁止审判人员庭审时随意走动及无故中途退庭;禁止庭审中不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表意见而从事其他与庭审无关的活动。四是办案6不得,即无办案资格的人员不得主办案件;询问当事人时不得自问自记;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不得单人独行通知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不得将诉讼案卷带回家中阅卷;不得在办公室开庭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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